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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會計師好,請問: 公司要搬家前把舊家具出售給新承租的房客, 此收入為業外收入,請問還需要開發票給他嗎? 還是可僅以銀行收款證明作為收入入帳的憑證? 謝謝!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年終將至,提供婚宴及尾牙餐飲的餐廳已進入旺季,常有業者因繁忙或疏忽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致遭檢舉逃漏稅之案件頻傳,除了漏開發票外,亦有部分業者向消費者收取之服務費、開瓶費及消費者額外給付之小費,因不諳法令規定,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或有部分營業人於消費者向其索取統一發票時,要求須依定價再加計5%營業稅,以誘使消費者打消索取統一發票的念頭。該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餐飲業者向消費者收取之開瓶費或服務費,甚至是消費者額外給付之小費,均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另按同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該所呼籲,消費者購物消費除記得要索取統一發票外,並應注意業者所開立之發票金額與其消費金額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或業者不願意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可檢附具體事證向國稅局提出檢舉,同時提醒營業人要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核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課稅範圍,個人若出售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除因夫妻間互贈取得外,該房屋、土地取得日之認定,應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並以其取得日起至交易日止計算持有期間,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該局指出,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於109年6月間出售自姐姐贈與取得之房地,該房地係104年12月訂立贈與契約,惟於105年1月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可否以贈與契約日認定為房地取得日,並依其持有期間(104年12月至109年6月)超過2年未逾10年之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稅呢?經該所回覆:依所得稅法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本案出售之房地取得日為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非為贈與契約簽訂日,是該房地取得日為105年1月,並應依其持有期間(105年1月至109年6月)超過2年而未逾10年,按適用稅率20%申報納稅。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前,應就房地之取得日、持有期間及其他有關文件詳加確認,以為正確申報,並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稅。(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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