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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而取自政府之補助款,可免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故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而依相關規定向政府申請並領取之補助款,無需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影響,自政府領取之補助款,應依商業會計法第34條及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36條規定帳列營業外收益,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再將該補助款帳外調整減列,以計算課稅所得額及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運用信託進行理財規劃及管理,於信託契約成立後,若受託人為個人,應向其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受託人如為法人,則應向其核准設立登記地址所轄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信託所得、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憑單,違反規定將依同法第111條之1規定處罰。該分局已於近日發函輔導信託財產受託人,應儘速辦理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法辦理信託所得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該局進一步指出,許多受託人誤認為其未就信託設帳,或非以信託為業,不受所得稅法信託所得申報之規範;事實上,不論是以信託為常業的營業信託(如銀行或投信公司)或一般的民事信託,亦不論受託人為法人或個人,均應依據信託法第31條及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就各信託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 該局特別提醒,為避免到國稅局現場申報人潮擁擠,信託財產受託人可於110年2月1日前,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網路申報,享受優質省時、便捷又安全的報稅服務。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切勿因買受人未索取即漏開統一發票,或將漏開之統一發票開立予非實際交易對象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如經查獲,相關交易人除依法補稅處罰外,倘涉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情事者,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該局近來查獲甲公司主要經營醫療器材批發業務,其銷售對象除醫療院所及藥妝店外,餘大都屬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型藥局,該公司於106至108年間銷售貨物予前揭小型藥局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為避免因漏開統一發票致虛增帳上存貨產生異常而遭稽徵機關選查,竟然在無交易事實情況下,以虛開統一發票銷售額之8%為對價,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1,400萬餘元予乙醫院充當醫療耗材之進貨憑證,虛報材料費及雜項支出;另虛偽安排該等不實交易之資金收付流程以供查核,案經查獲該公司坦承認諾違章事實。甲公司銷貨未開立統一發票予實際交易對象,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至乙醫院取得不實進貨憑證虛列執行業務費用,短報執行業務所得,逃漏綜合所得稅560萬餘元,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另甲公司及乙醫院之負責人,明知無實際進銷貨事實,通謀虛偽安排開立及取得不實統一發票,分別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以詐術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已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等規定,乃將渠等負責人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刑責。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如有漏開統一發票短漏報銷售額,或將漏開之統一發票開立予非實際交易對象作為進項憑證者,凡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更正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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