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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疫情影響及科技不斷更新,營業人除了實體店面,也會以電視、直播或網路平台等多元方式銷售各式商品。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不論以何種方式銷售商品,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惟發貨前已先收貨款,則應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消費者透過網路或直播方式購物有別於實體通路買賣,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因此,營業人透過電視或網路銷售貨物,如其買賣條件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已於電視購物節目、購物網站頁面公開揭示上開規定,雖於商品發貨後可能遭消費者無理由退回,仍應依上揭規定於預收貨款或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該發票准於鑑賞期過後再行寄送交付買受人,惟已開立之統一發票號碼應載明於發貨單內,以避免引起消費者誤解並檢舉業者未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困擾。       該局說明,倘前揭營業人係開立電子發票,仍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4項及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於48小時內將電子發票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大平台),並將發票號碼以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知買受人,供消費者查詢已取得之電子發票相關訊息,始視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嗣後如發生退貨,經買賣雙方合意,由營業人開立電子「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傳輸至大平台存證。       該局舉例,甲商號為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自行建置網站銷售服飾並於網站頁面揭示消費者享有7日的鑑賞期,111年9月5日接獲乙君訂購洋裝一件新臺幣3,000元訂單,乙君於當日使用信用卡支付並於結帳時提供手機條碼載具,甲商號雖於同年月20日才出貨,惟應於9月5日依消費者提供手機條碼開立雲端發票,並於48小時內將電子發票資訊上傳至大平台。       該局提醒,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如有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屬境外電商營業稅新制課稅範圍,且年銷售額超過新臺幣48萬元者,如有銷售額漏未申報情事,應儘速向主管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銷售額與稅額。該局說明,自106年5月1日起,境外電商營業人在我國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運用自行或他人架設之網站或建置之電子系統,銷售電子書、電影、電視劇、音樂等影音服務、線上遊戲或網路訂房等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超過新臺幣48萬元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代理人辦理稅籍登記,並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外電商課稅新制施行迄今,陸續有境外電商營業人辦理稅籍登記,但未注意辦理稅籍登記前,如已有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且銷售額超過新臺幣48萬元,仍應自動補報補繳所漏銷售額與稅額。該分局舉例說明,A境外電商營業人於108年1月1日向稽徵機關辦妥稅籍登記,並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惟該A境外電商營業人於106年5月至107年12月(即辦理稅籍登記前)以網路銷售影音服務予我國境內自然人之金額計新臺幣630萬元,仍應自動補報補繳稅款新臺幣30萬元(630萬元/1.05*5%)。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Q:會計師好: 1.請問公司送花給員工慶賀升遷(約2500左右的盆花),需列薪資所得嗎? 2.如果是送給非公司員工的人,需列所得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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