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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4點規定,民眾向稽徵機關提出檢舉時,若匿名或未具真實姓名、地址或經查明身分不實者,除已提供具體事證外,得不予處理。該局指出,民眾於提出檢舉時,應提供下列資料:(1)檢舉人姓名及住址。(2)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3)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等供稽徵機關查核。惟檢舉人常未具真實姓名、地址或經查身分不實,致稽徵機關無從通知補正,故依上揭要點規定,此類案件稽徵機關得不予處理。該局強調,國稅局針對受理之檢舉案件,一律以密件處理,由專責人員負責保管並彌封檢舉人資料及編列檢舉人代號後,轉交由承辦人員進行查核,落實管查分離,防止承辦人員於查核過程中洩露檢舉人身分,恪守保密責任。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對加徵之滯納金不服,申請復查者,應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而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依稅法規定加徵滯納金者,該項加徵之行為,核屬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如對該項處分不服,欲申請復查者,準用前述辦理,即應於滯納期滿(30日)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6年度未辦理稅籍登記,經核定補徵營業稅300萬餘元,因逾期未繳納稅款而予移送強制執行,另加徵滯納金45萬餘元及滯納利息3萬餘元。原核定稅額繳款書之限繳日期為108年4月25日,已於同年4月10日合法送達,依前揭令釋規定,計徵滯納金之屆滿日為108年5月24日,故滯納金復查申請之末日應為108年6月23日,因適逢星期日,順延至同年月24日。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對加徵滯納金行政處分不服,申請復查者,請特別注意應於計徵滯納金之期間(30日)屆滿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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