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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109年9月1至30日,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間辦理暫繳,而於10月31日以前補繳暫繳稅款者,應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暫繳稅額依109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04%),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營利事業逾109年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國稅局將於109年11月初依營利事業應納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利息連同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109年11月16至30日)內自行繳納。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符合免辦理暫繳規定並於申報期限內已提出申請,經核准免辦理暫繳申報者,及於辦理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者或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前三者均免辦理暫繳。該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收到國稅局寄發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請儘速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而遭加計滯納金及利息。
原供住家使用之房屋,作為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登記場所,惟實際交易均於網路交易平台完成,且該房屋未供辦公或堆置貨物等其他營業使用者,仍准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其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用地,亦准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黃小姐來電詢問,其先生於今年中贈與2名子女各200萬元,每個人均未超過220萬元免稅額,還須申報贈與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係以贈與人為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可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所以,不是以個別受贈對象受贈財產是否超過220萬元作為須申報贈與稅判斷標準,不論贈與多少人、贈與多少財產,只要贈與人同一年度累計贈與財產合計超過免稅額220萬元,就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黃小姐之配偶一年內贈與2名子女各200萬元,贈與總額合計400萬元,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課稅贈與淨額180萬元,應按稅率10%申報繳納贈與稅額18萬元。該局建議納稅義務人,可善用每人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額,由父母各自贈與給子女,以本案為例,黃小姐及其配偶如各自贈與200萬元給子女,因各自減除自己的免稅額就不必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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