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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9年7—8月期營業稅申報應退稅案件已完成核退,其中採劃撥轉帳方式退稅案件計9,067件,已於109年10月15日撥入營業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請營業人注意核對。 該局說明,營業人利用劃撥轉帳方式辦理退稅,退稅款於退稅日即自動撥入指定的帳戶,有利於企業資金的週轉、運用,既不必擔心支票被冒領或遺失,又可節省前往金融機構提兌的時間,可謂安全又便利,特別呼籲尚未採用直接劃撥退稅的營業人,儘速向轄區分局、稽徵所申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設有分支機構,無論是否有申請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應各自購買統一發票使用,且不得互換或借用,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處以新臺幣(下同)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之罰鍰。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甲公司與分支機構乙分公司為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乙分公司於111年3-4月(期)銷售貨物,因當期統一發票未至月底即已用罄,為圖一時方便,未依規定持該分支機構之購票證加購統一發票,卻轉向總機構甲公司借用,開立總機構甲公司領用之統一發票,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雖未涉及逃漏稅,惟總機構甲公司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轉供分支機構乙分公司使用之情形,經國稅局查獲,爰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予以處罰。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不慎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情形,請儘速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以免遭受處罰。(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關務署表示,我國商民自國外進口貨物時,應查明該貨物是否應課徵反傾銷稅並正確申報,以免因須加徵此特別關稅而延宕通關,甚至遭受處罰。 關務署說明,依關稅法與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相關規定,經財政部及經濟部分別調查認定國外貨物確有傾銷且因而損害我國產業者,由財政部核定公告課徵反傾銷稅。目前應課徵反傾銷稅貨物共9類產品,包括毛巾、鞋靴、過氧化苯甲醯、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特定鋁箔、鍍鋅鋼品、不銹鋼冷軋鋼品(300系)、碳鋼鋼板及陶瓷面磚(詳如附表)。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公告應課徵反傾銷稅的貨物,包括傾銷國家產製直接進口,及自第三國間接進口的貨物;此外,第三國產製而自傾銷國家輸出至我國的貨物,亦為課徵對象,進口時除徵收關稅及其他稅費,另須加徵反傾銷稅。例如自傾銷國家中國大陸進口越南產製鞋靴產品,仍應課徵反傾銷稅。倘商民未據實申報貨物名稱,或提交不實資料規避反傾銷稅,除追徵稅款,另將依海關緝私條例追究責任。(資料來源: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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